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有效本市销售、在用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应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的区域。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