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本市销售、在用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应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的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