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有效鼓励和支持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应用;鼓励和支持生产、销售、使用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规划建设充电站(桩)等配套基础设施。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