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五章 执法监督第四十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安排协管人员从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工作,或者不制止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从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工作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