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安排协管人员从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工作,或者不制止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从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工作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