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发现后不制止、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三)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四)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五)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六)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粗暴执法,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九)未经举报人同意,泄漏举报人信息,情节严重的;

(十)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