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大树的行为。鼓励单位和个人认养、捐资保护古树名木大树。单位和个人认养、捐资保护古树名木大树的,享有一定期限的标注权、署名权。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