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大树的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认养、捐资保护古树名木大树。

单位和个人认养、捐资保护古树名木大树的,享有一定期限的标注权、署名权。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