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保护古树名木大树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