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开展古树名木大树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古树名木大树的保护和研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