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开展古树名木大树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

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古树名木大树的保护和研究。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