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是古树名木大树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古树名木大树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古树名木大树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古树名木大树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区域内古树名木大树保护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辖区内古树名木大树保护工作,鼓励制定保护古树名木大树的村规民约。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