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树名木大树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古树名木大树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