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可以依法对损害古树名木大树或者破坏古树名木大树保护范围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公益诉讼提起人提供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等便利。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