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境外机构或者个人不得擅自采集或者收购古树名木的树干、树枝以及死亡的古树名木及其树根、枯枝。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