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大树原生长环境已不适宜大树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大树死亡的,或者大树的生长状况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且采取防护措施后仍无法消除危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制定移植方案后,按照移植方案进行移植。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