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因建设工程移植古树名木大树的,移植费用和移植后5年内的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专家论证通过的移植方案进行移植。未按照移植方案进行移植,造成古树名木大树损害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