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工程项目建设可能影响古树名木大树及其生长环境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征求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意见,并根据意见采取防护措施。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