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移植古树名木大树的,应当办理移植登记,变更养护责任主体,更新古树名木大树电子信息数据库。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