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因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科学研究确实无法避让古树名木的,可以移植,并按照规定向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无法避让或者无法有效保护大树的,可以移植,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