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因保护古树名木大树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