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大树的生长环境、生长情况、保护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并将监管情况记录存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