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在古树名木大树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建(构)筑物,硬化地面;

(二)擅自敷设管线、架设电线,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三)挖坑取土,采石取砂,使用明火;

(四)排放废水、废气,倾倒、堆放垃圾、融雪盐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五)其他危害古树名木大树的行为。

保护范围内已建成的危害古树名木大树的生产、生活设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整改,消除危害。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