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古树名木保护除禁止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修剪树枝;(二)蟠扎、台刈,攀树折枝,缠绕、悬挂物体或者使用树干作支撑物,紧挨树干堆压物品等;(三)损害古树名木生长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