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禁止下列损害大树的行为:(一)砍伐;(二)擅自移植;(三)剥皮,掘根,向大树灌注有毒有害物质;(四)刻划、钉钉;(五)其他损害大树生长的行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