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古树名木大树设置保护牌。保护牌应当载明古树名木大树的植物学名,中文科、属、种名,编号,养护责任主体,认定单位、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保护牌由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制作,设置保护牌应当避免对古树名木大树造成损害。市、州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

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需要对古树名木大树设置支撑、围栏、避雷针、排水沟等保护设施。保护设施的设置应当征求专业人员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破坏古树名木大树的保护牌和保护设施。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