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制定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在古树名木大树保护范围及相邻区域划出建设控制地带,保护古树名木大树的生长环境和风貌。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