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制定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在古树名木大树保护范围及相邻区域划出建设控制地带,保护古树名木大树的生长环境和风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