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古树名木大树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大树的保护范围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

3株以上聚集生长的古树名木或者大树,由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前款规定划定保护范围。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