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经论证符合认定标准的古树名木大树应当由古树名木大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前向认定部门提出异议,认定部门应当组织复查并作出决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