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第二章 认定第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大树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组织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对公示后无异议的古树名木大树进行登记造册、编号、拍照、定位,相关数据录入数据库。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