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第二章 认定第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古树名木大树资源普查,建立资源档案,掌握资源变化情况。古树名木大树资源普查每10年组织开展一次。资源普查后形成的古树名木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大树名录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古树名木大树名录应当包含古树名木大树所在地,植物学名,中文科、属、种名,编号等内容。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