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第二章 认定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古树名木大树资源的日常监测,对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的古树名木大树资源情况开展调查,并按照规定进行认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