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