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八条已废止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的权限决定。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和罚没财物的处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3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