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水济辽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从工程直接取水的用水单位应当与工程管理单位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及时足额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催告,必要时可以限制或者停止供水。禁止将农业供水擅自转变为其他类型用水。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