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工程供水价格确定和调整机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兼顾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市场供求变化等因素,分类制定并适时调整工程供水价格,同时征求工程管理单位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水费的收取,不得擅自在水费外加收其他费用或者擅自调高、减免水费。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