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受水地区的市人民政府签订工程供用水协议。

工程供水实行年基本水费保护制度。受水地区基本水费按照供用水协议规定的年基本比例用水量和省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供水价格计算,在省市财政结算时扣缴。年实际用水量超过基本比例用水量的,对超出部分的水费另行结算。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