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在二级保护区内,除准保护区内禁止的活动外,禁止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四)在耕地、林地上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五)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六)堆放、贮存危险化学品、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
(七)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八)新设探矿、采矿项目;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二级保护区内水源的活动。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