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在一级保护区内,除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活动外,禁止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三)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船舶通行以及设置码头;
(四)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种植农作物;
(五)使用化肥、农药;
(六)堆放垃圾、粪便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废弃物;
(七)采石、挖砂、取土;
(八)设置油库;
(九)建立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一级保护区内水源的活动。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