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八条有效在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二)在水域内清洗装载过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船舶、机械和容器等;(三)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准保护区内水源的活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