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处三千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千元罚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