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生态环境、水行政等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破坏、污染水源行为的举报,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