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污染投诉和有奖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举报和投诉。受理举报和投诉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协助开展机动车污染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