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七章 市政供热设施管理第三十条有效禁止下列损害市政供热设施的行为:(一)阻挠、影响供热单位检查、维修供热设施;(二)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取土、取石、采砂、爆破、堆放物料、存放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三)向供热管道的控制设施中排放雨水、污水、工业废液和易燃易爆残液或者倾倒垃圾和其他杂物;(四)盗窃、损坏供热设施的管道、检查井、井盖(圈)、阀门、仪表等;(五)其他损害市政供热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