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七章 市政供热设施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未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设施管理单位的批准,禁止下列行为:(一)启、闭供热阀门;(二)改装、移动、拆除、连接供热设施;(三)扩大供热面积;(四)安装过水热、放水阀、管道泵,排放供热循环水;(五)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开挖、敷设管线、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六)其他禁止行为。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