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六章 市政排水、防洪设施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新建居民小区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须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后,方可排放。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