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禁止下列损害市政供热设施的行为:
(一)阻挠、影响供热单位检查、维修供热设施;
(二)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取土、取石、采砂、爆破、堆放物料、存放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
(三)向供热管道的控制设施中排放雨水、污水、工业废液和易燃易爆残液或者倾倒垃圾和其他杂物;
(四)盗窃、损坏供热设施的管道、检查井、井盖(圈)、阀门、仪表等;
(五)其他损害市政供热设施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