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政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因树木自然生长影响市政道路照明设施安全和照明功能的,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通知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剪修。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致使树木危及市政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设施管理单位可以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剪修,并及时通知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