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市政供水设施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禁止下列损害市政供水设施的行为:(一)在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取土、取石、采砂、爆破、堆放物料、存放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二)向供水设施中排放雨水、污水、工业废液和易燃易爆残液或者倾倒垃圾和其他杂物;(三)盗窃、损坏供水设施的管道、检查井、井盖(圈)、阀门、水表等;(四)其他污染水质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