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拆卸、改动市政道路照明设施或在设施上拉线接电的,应当在征得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设施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施工,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