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生态立市条例/第二章 保护治理第十一条有效保护和改善水环境,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加强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防范用水风险;(二)保护城乡饮用水水源,实施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达标建设;(三)整治重污染行业水污染和城乡黑臭水体,确保水质达标;(四)发挥本溪水资源丰沛优势,以太子河、浑江为龙头,建设重点江河流域人水和谐的优质水生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要求。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