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保护和改善水环境,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加强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防范用水风险;
(二)保护城乡饮用水水源,实施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达标建设;
(三)整治重污染行业水污染和城乡黑臭水体,确保水质达标;
(四)发挥本溪水资源丰沛优势,以太子河、浑江为龙头,建设重点江河流域人水和谐的优质水生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