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生态立市条例/第二章 保护治理第十条有效提高大气环境质量,实施源头综合治理,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防治防控工业废气、燃煤锅炉污染、移动源污染、扬尘污染;(二)对火电、钢铁及其他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三)推进高效一体化供热,提高清洁供暖比重;(四)禁止秸秆露天焚烧;(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理措施。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